解析:
对于涉嫌触犯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而言,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通常来说,只要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便有望享受取保候审的待遇:
首先,若行为人预计将面临管制、拘役或者适用于独立审判的附加刑罚,那么他们就具备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其次,如果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威胁相对较低,即使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依然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再者,如果行为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并且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威胁同样较低,那么也可以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最后,如果行为人的羁押期限已经达到上限,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在这种情况下,同样可以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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