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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此种行为可被视为犯罪。若行为人在行贿过程中并不知晓所送出之货币为伪造货币,仅会被判定为行贿罪;
然而,若行为人明知所送出之货币为伪造货币仍进行行贿,则构成行贿罪与使用假币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依从一重罪原则予以惩处,而非数罪并罚。
在司法实践中,若行贿者采用伪造货币作为“行贿工具”,且受贿者在不知晓该货币为伪造货币的情况下接受,那么对于受贿者而言,其行为应被认定为受贿罪的未遂形态。这主要是因为尽管伪造货币属于“物”的范畴,但由于其本身并无实际使用价值,因此,受贿者在主观上产生了认识错误,导致其无法实现受贿罪的既遂状态,故应将其归类为受贿罪的未遂形态。在此种情况下,若“行贿者”在行贿时并不知情所送出之货币为伪造货币,则其行为仅构成行贿罪;反之,若“行贿者”明知所送出之货币为伪造货币仍加以使用,则其行为实质上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此时,“行贿者”应在行贿罪与使用假币罪之间选择适用较重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4-06-22 12:2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