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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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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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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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员工,若滥用其职位赋予的职权,将本单位的公款擅自挪作个人用途或借予他人,无论金额大小,若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在三个月内,但涉及金额较大且用于盈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均应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对于那些挪用本单位巨额资金的行为,或者是在挪用后未能及时归还的情况下,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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