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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第1点規定,一般的情況下,測試人將被追究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期間的刑事責任,並且需要進行賠償或單獨罰款;第2點是根據自首、坦白等相關因素及爭取回利問題所作的討論。如果該涉案人在案件中沒有收到任何利益,或者僅僅是一次性的出售銀行卡以獲得微薄的收益,那麼他們可能會有機會避免被提起公訴。
此外,我們還要考慮到涉案人的身份問題。在某些案例中,即便涉案人確實構成了幫助信息犯罪的行為,但他們可能只扮演著從犯的角色。因此,從犯應當得到輕鬆、減輕或甚至完全免除刑罰的處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20 11:5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