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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存疑的后果是什么

唐*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6.20 11:57:00 315人阅读

帮信罪存疑的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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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第1点規定,一般的情況下,測試人將被追究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期間的刑事責任,並且需要進行賠償或單獨罰款;第2點是根據自首、坦白等相關因素及爭取回利問題所作的討論。如果該涉案人在案件中沒有收到任何利益,或者僅僅是一次性的出售銀行卡以獲得微薄的收益,那麼他們可能會有機會避免被提起公訴。
此外,我們還要考慮到涉案人的身份問題。在某些案例中,即便涉案人確實構成了幫助信息犯罪的行為,但他們可能只扮演著從犯的角色。因此,從犯應當得到輕鬆、減輕或甚至完全免除刑罰的處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20 11:59:00 回复

1、“存疑不起诉”也有叫“疑罪不诉”的,所谓存疑不起诉形似中止,实为终止(或称终结)的决定。因为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则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第7条又规定: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以确认论,应当进入赔偿程序。其中第四项就是不起诉决定书。由此可以看出,起诉决定是对批捕的确认,不起诉决定则是对批捕的否定,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程序来讲,不起诉决定书就是对错捕的确认。2、“存疑不起诉”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有犯罪事实。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规定的情形看,所谓“存疑不起诉”,实际上是一种无胜诉权的案件,如果一定要起诉到人民法院,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存疑不起诉的几种情形均属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理应作出无罪的结论。有人说,存疑不起诉不等于没有犯罪事实。其实,所谓“犯罪事实”是指构成犯罪的事实,是指依照刑法规定构成某一具体罪名的事实,是有证据证明了的犯罪事实,而不是证据不足、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也有人认为,存疑不起诉不属错捕,因此不属国家赔偿的范围。笔者认为,按逮捕的条件,存疑不起诉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己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逮捕的条件恰恰是以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的,所以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在逮捕的对与错之间应当选择“错”。从内部监督制约的角度来讲,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是对批捕的把关审查。存疑不起诉,实际上是对批捕阶段审查认定的事实的否定,检察机关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即是对其错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确认。因为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依据的是认定该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足。虽仍有犯罪嫌疑,但其前提条件是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由此可见,检察机关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是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因此存疑不起诉属错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3、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原则是适用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是因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足。退而言之,此类案件即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也必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判决犯罪嫌疑人无罪。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也是对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确认。因此,检察机关对无犯罪事实的人批准逮捕羁押,请求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4、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依法赔偿。其基本含义应当包括这样两条:(1)必须坚持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及赔偿标准等进行赔偿。(2)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才能赔偿,不符合其规定的,尽管是合理的,也不能赔偿。如前所述,“存疑不起诉”实质上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的侵权行为的确认,应当属于国家赔偿范围。5、存疑不起诉,不予赔偿的观点,尚无法律依据。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在《国家赔偿法》的第17条中规定的6种免责情形,存疑不起诉不在其中之列,连“司法解释”或“批复”都没有规定。既然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有什么理由不负赔偿责任呢?这正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样。6、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后,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之规定。一是因为《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原则适用的是无罪羁押赔偿的原则,而不是违法赔偿原则;二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与“认为证据不足”,构不成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已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即不作犯罪处理;而后者是因为证据不足,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不能认定犯罪。因此,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免责条款,赔偿请求人仍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7、“存疑不诉不予赔偿”的观点,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存疑不诉”往往是疑而不诉,把犯罪嫌疑人长期挂起来,一年、两年、数年,甚至可能是一辈子。这样就从根本上剥夺了被不起诉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有人担心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如果赔偿了,将来又发现了新的证据,需要重新提起公诉判决其有罪那不就成了错赔(错案)了吗?其实不然,即使赔偿了,将来又判决其有罪,则依法撤消原赔偿决定,收回赔偿金,并不存在错案的问题。且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情况极少。对此法律之所以作出无罪推定,是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中权衡利弊而作出的一种选择。若对被不起诉的人不给予国家赔偿,事实上还是把被不起诉人看成有罪,还没有真正把无罪推定的精神贯彻到底,这样既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怎么写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委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审阅案件卷宗,参加两次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坦白、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本案定罪证据存疑。本案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没有赃物和物证,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有人证。为把证据做实,被害人自行伪造了张购物收据(易某5月21日笔录承认:被盗烟是朋友送的,以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购物收据是自己开的),欲证明被盗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但事与愿违,伪造的非法证据当然应予排除。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在床。只有人赃俱获,才符合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就像故意案,连尸首都没找到,能定罪吗?显然不能。二、本案量刑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关于被盗卷烟数量,各人说的都不一样,各人的供述、陈述都前后不一致。被害人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12月31日8时发现被盗铂金玉溪烟100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80条。该证据有致命硬伤:日期不对,作笔录时案件还未发生。易某5月21日笔录改变了陈述,称被盗铂金玉溪烟116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60条。前后陈述不一。韩某当庭供称:盗窃后没数过烟,盗窃的烟全部卖了,卖后才知道大概150条多烟,庄园4条,软玉溪71条,铂金玉溪80条,其在笔录中说的大约220条,完全是警察告诉他的。未拿走的烟有多少条,是什么烟,证据矛盾,无法认定。收赃的轩某波(已判刑)两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其5月12日笔录称:收购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0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付款41400元。其供述的价格、付款金额与销赃人许某福、韩某笔录供述的一致。根据其供述的价格、数量计算出的金额与其付款金额基本一致。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中的品种、数量系公诉、公安机关根据易某第一次陈述笔录报给价格认证中心的,该数量及总价值不能采信,应以全案证据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第二款规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由于赃物卷烟未收缴到案,加之被盗烟的数量,人证之间相互矛盾,依法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最多只能根据轩某波笔录供称的销赃数量进行认定,单价可以按第二次价格鉴定书鉴定的价格认定。最多只能认定:盗窃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2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仅依据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数量不能成立。另外,由于砸车的工具未找到,也没有车被砸坏的照片,“使用破坏性手段砸碎车窗玻璃”的指控不能认定。三、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被盗卷烟是真是假,影响量刑。一是烟未追回,真假难辨。二是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购买凭证,无法分辨真伪。三是社会上确实有大量假烟存在,不能推定被盗的烟为真烟,不能排除被盗的烟不是假烟的合理怀疑。四是重新鉴定结论书明确说明:“由于被盗卷烟未追回,本次鉴定是将被盗卷烟视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的,卷烟被追回后真伪若有差异,需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能肯定被盗卷烟为真烟。若是假烟,是应该被销毁的,就没有任何价值。四、韩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有坦白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两次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在烟的数量上供述的不太一致,但犯罪的基本事实是交待清楚的。二是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在庭审中是明确认了罪的。五、在量刑方面,由于只能认定的金额为3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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