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倘若
犯罪嫌疑人存在被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可能性,尽管依照法定程序仍然无法确定,然而,人民检察院仍然具有就此做出
附条件不起诉裁决的权力。也就是说,若在
强奸案的调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着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惩罚,而根据现有的
证据与法律程序,我们却无法准确判定他们是否真的实施了
犯罪行为,此时人民检察院便有权援引上述条款决定实行附条件不起诉。所谓附条件不起诉,即是在特定条件下,暂时将针对犯罪嫌疑人的
公诉程序搁置,同时要求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所制定的矫治及教育规定。若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裁决结果存在异议,例如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受害者提出
申诉,或者被告人、
监护人、
代理人提出异议等情况,均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以及第一百八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些条款详细规定了复议、申诉以及异议的程序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因此,强奸罪存疑不
起诉的最终结果便是,犯罪嫌疑人在短期内不会受到公诉程序的追究,但他们必须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若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则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诉或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
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被害人申诉或者被告人、监护人、代理人提出异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被告人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接受矫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