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未对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与被羁押当事人之间的会面次数做出任何限制。作为刑事代理律师,他们有权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同时,也可通过书信往来来进行沟通。而对于其他形式的刑事辩护人,他们同样需要得到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才能够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024-06-19 18:1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