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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然可以。在相关的法定情况下,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职务,就有权利持有并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有效证明以及经过合法授权的委托书,甚至还可出示法律援助公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符合相关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有资格与正在押解或者处于监视居住状态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交流。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面是不受任何监控设施的监听的。所以,从原则上讲,律师完全具备与服刑人员进行会面交流的权限。在特定的情境下,比如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等各类法律程序中,律师作为在押罪犯的辩护人或代理人;或者代表罪犯参与调解或仲裁事务;又或者为罪犯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以及其他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需要与在押罪犯进行会面交流的情况,律师都可以依法会见监狱中的服刑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2024-06-19 16:5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