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例同样也为律师提供了会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恐怖主义活动等类型的案件,在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如果需要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人进行会面交谈,必须先获得本案侦查机关的许可批准方可进行。在此类案件中,侦查机关应提前向看守所发出相应通知,以便于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而对于涉黑恶势力的案件,通常情况下都属于上述需要经过审批程序的案件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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