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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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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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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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应向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司法机关或者执法机构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他们希望解除取保候审制度的意愿,同时详细陈述在取保候审期间内,他本人及其关联人士未曾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2.负责处理此案的司法或执法机构会对取保候审人提出的解除申请进行全面评估和核实。
3.如果经过审查,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得到满足,那么案件承办人将撰写一份名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的文件,并提交给办案单位进行审批。一旦办案单位批准了这份报告书,案件承办人便可以着手制定《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并完成相应的解除程序。
4.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需要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其在该决定书的回执上签名确认。对于那些选择以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的取保候审人,案件承办人还需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至此,解除取保候审的所有手续均已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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