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必须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报告的相关事宜,这是我国法律法规所规范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是狭义上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所涵盖的概念。具体而言,该术语是指针对尚未实施逮捕行动,或者虽然已实施逮捕但却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确保他们不会逃避侦查工作、检察机关的起诉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司法机关会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开具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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