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绑架案件的具体执行阶段,受害者的合作态度或许对事件的定性以及量刑过程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假如受害者主动采取配合行为,例如心甘情愿地跟随着罪犯,没有表现出任何的抵抗,甚至还积极主动地协助罪犯完成相关活动,那么这无疑能够降低犯罪的恶劣性,然而却无法改变犯罪本身的本质属性。在面对这类情况时,法院将会在量刑环节充分考虑到此种情况,但是无论如何,由于绑架罪所固有的基本犯罪事实已然形成,因此,受害者的配合行为往往无法完全使罪犯得以逃避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绑架罪的相关内容,其中并未直接涉及受害人配合对犯罪人责任的影响。但是,刑法总则中的犯罪未遂、中止和从轻、减轻处罚原则,受害人的配合可能在具体案件中被作为酌定量刑的情节。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