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制度中,对被指控为罪犯的人士实施刑事拘留的任务并不一定需要交由刑警方来完成。实际上,这部分任务是由司法行政机构中的公安机关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执行,相较其他机关来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如此,刑警队仍然被视为公安机关的一个专有分支,其职责可能包括对相关犯罪行为展开深入调查,然而并不是每起拘留案件都必定会成为他们的工作重点。实际上,这个问题是根据各地公安机关所处理案件的性质以及司法行政机构的管辖范围来决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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