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虽然当事人无需受到监视以防止被跟踪,但是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其仍然需要接受相关机关的监管与评估,确保他们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这也是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的主要职责所在。
同时,此项措施也负责对保证人的行为履行进行严格监控和规范,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保证人未能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必须立即向决定机关报告。在取保候审的实际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要求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承诺改正错误,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新的保证人或者改变强制措施等多种方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