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诽谤罪通常被认定为“需要告知方介入处理”的案件类型之一,相关证据主要依赖于受害者本人进行搜集与提供。
其中,对于视频和音频等电子资料的搜集具有极高的便捷性与时效性,例如当加害者正在制造和传播关于受害者的不实言论时,可以利用现代智能手机或者其它录音、录像以及拍摄设备,秘密录制他们的言行举止,以便作为日后诉讼的重要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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