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受害者之陈述及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及其自身的辩护辩论。
2、案发现场所遗留的各类实物证据,例如从被害人头发或指甲中所提取出来的可能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体毛碎片等物证。
3、证明受害者曾遭受过暴力伤害的各种物品性证据,比如为例,凶器类的匕首等等。
4、证明受害者极有可能受到性侵犯并留下了带有加害人身液的衣物、内裤等相关物证。
然而这仅仅是众多证据中的一部分,通常情况下只要与案件相关的任何证据都应进行搜集,因为它们都是决定是否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的关键性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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