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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对于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础额度,将按照其在离休或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以及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得出的津贴数额相加,并在此基础上添加按照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用。
2、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具体计发标准,若经批准被确认为烈士,则其生前应领取的抚恤金额为本人生前80个月的工资;如系因公牺牲,则其生前应领取的抚恤金额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而如果是因病去世,则其生前应领取的抚恤金额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024-06-15 13:2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