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交通法规之明确规定,后车追尾,理应承担事故全责。按照此项原则,后方车辆须与前方车辆保持充足且必要的安全距离,以便在前方车辆紧急制动时能够及时作出反应,若因未能有效控制车速而导致追尾事故发生,即便前方车辆因各种突发状况需采取紧急刹车措施,也不论其理由如何充分,但凡被后方车辆碰撞至毁损程度,均由后方车辆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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