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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审批程序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负责,并且需经该等高级别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和签发方可执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填写一份详尽的《呈请拘留报告书》,并在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后,才能制作出相应的拘留证。在执行拘留的过程中,必须向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同时还需要求其在拘留证上签字或捺指印,如若被拘留者拒绝签字或捺指印,则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有责任在拘留证上予以注明。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2024-06-12 17:56: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