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之规,其行事准则主要建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理论框架之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拘留的通常期限定为14天;而针对那些流离失所或是频繁犯下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联合犯罪群体中的核心成员,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延长至37天。所以,从整体上看,我国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涵盖了3天至37天这一区间。更为详细地说,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是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请求批准逮捕,以及检察机关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两个环节的总和来确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在拘留行为发生后的3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并请求批准逮捕。
然后,检察机关应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申请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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