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取保候审程序中,保证金的起始额度设定为人民币壹仟元整。
2.负责决定保证金数额的机关必须要全面地评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社会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同时也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性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保证金金额。
3.取保候审保证金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执行机关进行统一收取与管理。采用保证金方式进行取保候审的,其保证金的起始额度为人民币壹仟元整。决定机关在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不会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首要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从而确定最终的保证金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