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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电话要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解析:当我们提到“上门讨债”时,这并不必然被视为“寻衅滋事”。所谓的寻衅滋事,其行为表现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行索取或随意破坏、占有公共或私人财产等多种行径。同时,倘若此类行为者的行为严重到触犯法律法规,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犯罪,并须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暴力讨债是我们民间借贷也经常碰到的一个情况。暴力讨债不仅构成寻衅滋事,而且如果严重的有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的情形。所以说在看他这个暴力讨债的过程中所造成的法律的一个后果,比如说把债务人拘禁到一个固定的一个场所,这个就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再或者说找了一大堆的人去上门讨债,然后双方发生了这个互殴,就可能会构成聚众斗殴。如果说把这个债务人殴打致轻伤以上的,这个就可能构成这一个故意伤害,或者把他打死了,这一个就可能涉嫌这个故意,所以说要看这个暴力讨债的一个程度。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1、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虽然规定了行为人因债务纠纷,实施恐吓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并不表示“一定不认定”。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此类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还是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2、另外根据《解释》,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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