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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那些耳聋、失明或者身患其他残疾的人士,当他们触犯法律时,应该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所涉及的罪名,予以适当程度的减轻或者免除刑罚。这主要是由于这些特殊群体通常会受到生理上的限制,其中许多人由于这种限制,不仅在日常生活中面临诸多困境,同时也使得他们在接受教育方面遭遇重重阻碍,从而影响了他们对事物的认知以及对是非曲直的判断能力。因此,我们应当给予他们更为宽容的对待,在量刑时可以适当地减轻对他们的惩罚力度,以体现出社会的人文关怀。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024-06-10 09:2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