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任何未能通过取保候审申请的案件,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正式答复,并详细阐明拒绝取保候审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被依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均可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而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更可由其私人律师代表提出相同请求。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交由公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若未获批准,则应向申请人签发《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明确告知相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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