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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有何区别

陈** 江西-九江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4.06.09 09:22:00 423人阅读

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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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构成要件层面,拐骗儿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为受害者的家庭关联及儿童的法定权益,与之相比,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侵害的却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故二者性质存在显著差异。另一方面,从犯罪对象角度观察,拐骗儿童罪的打击范围仅限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群体,然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却涵盖了广大群体,既包括成年女性,亦包含儿童。
再者,从犯罪目的来看,拐骗儿童罪的主要动机在于收养或使用、奴役被害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根本目的则是为了获取金钱利益,进行非法贩卖活动。若拐骗儿童的行为是出于贩卖牟利的意图,那么便应当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来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4-06-09 09:23: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一)既遂与未遂之争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二)笔者的观点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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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拐卖儿童罪的结构包括哪些内容

    专业解答拐卖儿童罪在法律层面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明知所贩卖的物品为未成年人仍然从事相关活动;其次,行为人必须实际施行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等一系列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后,被犯罪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年满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该类犯罪行为严重违背了儿童的基本人权以及破坏了社会公共安全稳定的秩序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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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拐卖儿童罪构成要素都有什么

    专业解答拐卖儿童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这意味着他们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出卖儿童的明确意图;其次,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儿童等多种形式;再次,行为的对象必须是年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最后,这些行为必须导致儿童被剥夺原有的家庭环境或者失去监护权的实际后果。这种严重侵犯儿童人身权利及家庭关系的罪行,无疑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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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明文规定,行为人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因为受到了意志之外的客观因素影响,最终未能达成预期目的的,此类情况被定义为犯罪未遂。针对这类未遂案件,司法机关通常会参照既遂罪犯实施的相同罪行判处更为轻微的刑罚或者给予适当的减轻处理。因此,倘若有涉案人员意图拐骗儿童活动然而未能如愿以偿地实现犯罪计划,他们仍须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儿童”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2024.10.25 14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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