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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更改强制措施时,这些机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评估和决策;如不同意变更此种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详细阐述其不同意的具体原因。
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所能批准的最长时间为十二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4-06-08 15:1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