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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通常而言,盗窃金额介于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者便被视为刑事犯罪范畴,这个数额标准可参照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所设定的规定。进一步展开解释,具体如下:
首先,盗取公共或私人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其中,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范围被划定为“数额较大”;
其次,若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则“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进行确定:
(1)曾经因为盗窃而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在过去一年中,曾因盗窃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或者控制未成年人进行盗窃活动的;
(4)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进行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然而,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并无对盗窃金额的硬性要求,只要实施了这些行为,即可被判定为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024-06-08 13:3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