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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刑事拘留的计算期自被捕之日翌日起算,期间内的起始时刻与日期均不计入期间之内。若期间的最后一日恰逢节假日,则应将节假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视为期限届满之日,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而言,其拘留期限应至期满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因素而予以延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24-06-08 12:5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