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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是什么

卢* 江西-九江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06.07 16:21:00 469人阅读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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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便可确定为既遂状态:
1.根据行为人实施的抢劫行为是否非法侵占了公共或者私人财物作为判定标准,已经成功非法获取了他人财物的即视为既遂;而仍未实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则属于未遂状态。
2.抢劫罪主要以暴力手段、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为主要特征来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与此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无论抢劫行为是否取得了财物,只要在此过程中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既遂状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2024-06-07 16:22: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因此,笔者认为,鉴别盗窃犯罪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盗窃行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坚持“实际控制完全失控”为妥。这种观点更合乎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已着手犯罪后其行为是否得逞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盗窃既遂:一、入户盗窃,将财物盗出户外的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盗窃,将财物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三、在大型企业盗窃,将财物盗出该企业内核算的分厂,科研所等围墙或区域的四、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盗窃单位或他人财物,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于自己的皮包,衣服内以及保管或使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的五、多个单位共同办公的写字楼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写字楼内盗窃其他单位财物,将财物盗离单位办公室或楼层的六、入自选商场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已通过收银台或未购物通道出口得七、在商店柜台内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带离该柜台售货员实际控制的范围或藏匿的八、扒窃财物,将扒的财物已脱离失主身体或者提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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