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取保候审以及补充侦查方面,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应严谨认真地进行案件审查工作,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且充足的法庭审判所需之证据资料;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与相关法律规定相符的、用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明确要求,让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予以解释和说明。
另外,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既可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也有资格自行展开侦查工作。对已完成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可超过两次。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后,需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而针对经过第二次补充侦查仍未能达标,证据仍显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专业解答针对取保候审补充侦查环节,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利向公安机关索要法庭审判所需的关键证据资料,并且如果发现可能存在相关规定的非法获取证据的情况,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此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在案件审查阶段,如需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可选择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自行展开调查工作。
专业解答二者之间的进行的顺序不同、二者之间的诉讼本质不同。继续侦查是在还没有给出最终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执行的一种行为,而补充侦查则是证据不足无法定案而被检察院退回的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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