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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及实施过程必须由特定法定机构指定人员负责签署,以确保其程序合法、公正透明。若系犯罪嫌疑人亲属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则需经亲属本人亲自签署;倘若申请人为代理律师,则应由该律师签字确认。
此外,若由法院或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被告人接受取保候审,则应由法院与公安机关共同签署批准文件;而在检察院依法责令被告人接受取保候审时,则应由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签署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4-06-07 13:1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