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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辩护律师有权与正在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信交流;
其次,辩护律师需提供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以请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看守所应在收到申请后尽快予以安排;
最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若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此外,此类案件的侦查机关应提前通知看守所。
在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件相关信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利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其会谈内容不会受到监听。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024-06-06 13:3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