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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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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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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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最新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中若干适用法律方面问题的解答》规定,针对江苏省苏州市地区而言,抢夺犯罪的立案标准通常设定在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之上。
然而,如若行为人在过去一年时间内有过因抢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经历,或者在两年之内有过三次抢夺行为,即便其所涉金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亦应当被视为符合立案追诉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多次抢夺的;
(三)抢劫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四)携带凶器抢夺的;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犯抢夺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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