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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在所有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审查时间都不应超出九个月;
2、通常而言,刑事案件的拘留和调查期间为两个月,但经过上级检察院审批,可延长一个月,而对于较为严重和复杂的案件,如果获得省级检察院的批准,还可再次延长两个月,对于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经省级政府或权力机关批准或决策,亦可延长两个月;
3、检察院在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并展开审核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正式提起诉讼的决定,逾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4、对于公安机关提交的公诉案例,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二个月内进行审判,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24-06-05 14:5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