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除刑事拘留通知书的传递方式有多种,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以及邮寄送达和转交送达等等。其主要目的是将此通知书送交给收件人本人,以便阅读并理解其中所涉及内容。若收件人本人无法亲自签收,则可以选择将通知书交予其成年亲属或所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代为签收。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如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明确表示拒绝接收或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送达人员可邀请其邻里或其他见证人在场,详细解释相关情况,然后将通知书留在收件人的居所内,同时在送达证明上详细记录拒绝签收的原因及送达日期,最后由送达人员进行签字确认,以此作为已完成送达的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
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专业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法院应在立案后五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若被告被拘留,可委派代表或看守所转交法律文书。传票送达亦同。若被告未委派代表且无法接收,法院应送达至其住宅或常住地,困难时可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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