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减刑的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只有那些被法院判决实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才有申请减刑的资格。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仅仅受到刑种的限制,而不会受到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长短的影响;
其次,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若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且未被判处新的刑罚或已经执行完原有的刑罚,那么减刑便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前提条件的罪犯,才能够适用于减刑制度。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减刑的具体情况。减刑主要分为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类型。
其中,相对减刑又称为可减刑,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改造,确实表现出悔过自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获得减刑的机会。而绝对减刑则是指具备刑法所规定的六项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罪犯,必须进行的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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