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交通肇事罪无法构成累犯。这是由于该犯罪类型的主观心态主要为过失,具体表现形式为疏忽大意以及过于自信。
然而,对于累犯而言,其判定标准要求前后两次犯罪均为故意犯罪,因而无法将交通肇事罪纳入其中。
所谓累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乃是指那些曾接受过相应程度的刑事处罚,刑罚执行结束或赦免之后,在特定期限内再度触犯判处一定刑罚之罪行的罪犯。
关于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前罪与后罪皆须为故意犯罪;
第二,行为主体在实施前罪与后罪时,年龄需达到法定成年年龄;
第三,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后罪亦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第四,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五年内。
至于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则相对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前罪与后罪皆须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第二,行为主体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再次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专业解答关于交通肇事罪能否构成累犯这一课题,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它无法触及此种情况。实际上,唯有在前后两次犯罪都满足特定的犯罪主观要件即为故意犯罪的前提下,累犯这个概念才有可能出现。这样就不难看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范畴,不合乎累犯定义中的规定。补充解释几点相关内容:首先,累犯是指那些在接受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处罚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犯下被判处同样刑罚的罪行的罪犯。
律师解析 一、两者概念不同,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两者犯罪构成不同: 1、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4、交通肇事要求有严重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够过,也可构成本罪。 5、处罚不同。 交通肇事罪最高为有期徒刑,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位死刑。
律师解析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具体如下: (一)两者概念不同,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两者犯罪构成不同: 1、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4、交通肇事要求有严重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够过,也可构成本罪。 5、处罚不同。交通肇事罪最高为有期徒刑,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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