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倘若一方明知他人正利用网络从事犯罪行为而依然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和储存空间租赁等协助举措,则可能构成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情节严重程度的区分,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如果协助者为三个及以上犯罪对象提供了援助,或者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亦或是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向犯罪团伙输送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者因涉嫌违法所得一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此外,如果被协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或者协助者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张(个),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也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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