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认知能力以及相关的社会经验都将成为判断其是否了解出租出借银行卡是违法行为的重要因素。举个例子,倘若此人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了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并且在日常生活中所积累的社会经验让他清楚地分辨何种行为是合法合规的,那么我们便可据此推断其知晓出租出借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
2.出租出借银行卡所产生的受利情况,也是衡量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关键要素之一。具体而言,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则可初步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此类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获取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的;
(五)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且在此之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协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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