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不包含在内。所谓“洗钱”,其实质并非“诈骗”行为。在法律领域中,“洗钱罪”所指代的是一种明确知晓某些犯罪活动如贩卖毒品、操纵黑社会以及贪污受贿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却有意对其来源与性质进行掩盖,进而采取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行为过程,例如将这些资产存入银行、实施投资或进行股票上市等等。若从主观意识角度而言,行为人并未真正认识到这一点,那么他们就不会构成犯罪。
至于“诈骗罪”,则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法,从而获取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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