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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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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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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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吸食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并不能单独地被视为存在于危险驾驶罪之中,然而,当涉事者在吸食了毒品之后还驾车行驶的话,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因为在这种状态下产生的意识模糊和反应速度减缓而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在此情况下,涉事者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及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内容——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期间,以下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都将面临拘留以及罚款等刑罚:
(1)在过程中不断快速超车或与其他车辆进行激烈竞争的;
(2)饮酒过量且驾驶机动车辆的;
(3)在从事长途客车运输或者接送学生的客车业务过程中,严重超过乘客限定人数或者驾驶速度超过规定标准的;
(4)在运送化学物品等危险品过程中,没有遵守相应的安全管理条例,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威胁的。对于在驾驶机动车之前已经吸食毒品的行为,虽然法律尚未对此做出明文定义和惩罚措施,但是如果这些人为因素导致其驾驶过程的安全性受到严重影响,那么就可以参考上述条款的内容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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