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原则上,犯罪嫌疑人事宜是可以进行会面的。
2.自被侦查机关首次传唤或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便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在侦查阶段,仅有律师能担任其辩护人。
此外的辩护人,须获得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方能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间接会面并进行通讯交流。
3.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具有向侦查机关查询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之罪名权,以及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会面要求的权利;侦查机关应在收到律师请求后的四十八小时内作出相应的安排。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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