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哺乳期间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且其所引发的社会危害性及影响范围大到需要依法定罪量刑的地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仍需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加以审理判决。而对于构成轻伤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可能被控告犯有故意伤害罪,面对此类案件,法院需对他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如果在犯罪嫌疑人尚处于哺乳期阶段时,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暂时执行监外改造。在此之前,即尚未作出判决之前,他们也可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一旦对罪犯判处了有期徒刑,则待哺乳期结束之后,罪犯必须要重新回到监狱中接受服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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