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况下,其辩护律师欲与其会面进行交流,可直接与相关看守所取得联系并预约会面时间。
然而,为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及安全性,看守所将对辩护律师的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公函进行严格审查。在确认所有文件真实有效之后,看守所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为辩护律师安排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并同时向负责该案件的执法部门发出通知。在侦查阶段,当辩护律师试图会见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主义活动罪行的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需查验侦查机关是否已出具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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