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需进行律师会见,以下几点需特别予以注意:
首先,必须严格保守案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对外透露的信息;
其次,会见过程中严禁携带非律师职业身份者出席旁听,同时绝对不容许家属参与其中;
再次,严禁向当事人传递监狱或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明令禁止的各类信息、物品;
第四,不得为当事人提供任何可能涉及案件线索的信息,包括举报揭露犯罪行为的立功线索;
第五,严禁允许当事人借用律师的手机与外部世界进行通话联系;
第六,严禁以任何形式与当事人合谋串供、销毁、篡改或者转移证据;
第七,在交流言辞方面应保持谨慎,避免对当事人进行不当引导;
第八,严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案件处理的疏通活动以及对案件结果做出不实承诺;
第九,在听取当事人陈述时应保持耐心,但在预测案件发展趋势时务必审慎行事;
最后,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是否实际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必须始终坚守合法原则,既要善于保护自身权益,也要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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