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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婚后由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未必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首先,如若婚后仅有一方的父母为之出资购房,且该房产登记在其子女个人的名下,这种情况应视为此类父母向其各自的独生子女做出的单独赠予行为,而非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其次,倘若婚后有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及配偶双方出资购房,并且将该房产登记在他们两人的名下,那么这部分房产便可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最后,如果在婚后,双方的父母均为子女出资购房,且全额支付了房款,无论该房产登记在何人的名下,都应当按照各方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划分,从而形成按份共有的产权关系。
然而,如果该房产同时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但并未就各自所占份额作出明确约定的话,则通常会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024-05-31 10:4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