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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行贿者在被提起公诉之前主动坦白其行贿罪行,并且该罪行性质较为轻微,对于侦办重大刑事案件起到关键性推动作用,甚至展现出重大立功表现的,那么司法机关可考虑给予其免除处罚。
同时,还有如下几种情况,亦可获得免除处罚:
首先,若行贿行为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难以认定为犯罪的;
其次,若所犯罪行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
再者,如经过国家特赦令而获得免除刑罚的;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当事人并未提出控告或者撤回控告的;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等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4-05-31 09:2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