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立案依据明确知晓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所产生及获得的利益,为了掩盖、遮蔽这些非法收入的源头与实质特性,涉嫌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应被立为刑事案件展开深入调查:
(一)提供或协助他人建立资金账户的行为;
(二)协助将已有实物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的财产;
(三)使用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手段,协助将资金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国外的行为;
(五)使用其他各种办法掩盖、遮蔽非法所得及其所衍生的收益的来源和实质的行为。
二、量刑准则1.对于个人犯下洗钱罪行的,应当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同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如果情节严重,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对于单位犯下本罪的,应对该单位施加罚款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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