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销售能够对人类身体健康带来潜在威胁的食品的犯罪行为,亦称“销售毒害食品罪”,其具体含义是指在所销售的各类食品之中擅自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者明知所销售之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却故意隐瞒而进行销售。
对于此类罪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判刑依据如下所述:
首先,若此罪状得以成立,则被告人将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责任;
其次,若销售毒害食品的行为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较为严重的伤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被告人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仍需承担罚金责任;
最后,若销售毒害食品的行为导致消费者死亡,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被告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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