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无罪之人或其所涉及之罪状极其轻微,以至于无需追究刑事责任者;
那些已经证实其有犯罪行为,且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有力,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其可能被判处在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或认为并无逮捕之必要者;
以及那些虽然被指控犯有犯罪行为,但由于事实模糊不清,证据不足以满足逮捕所需的证据标准,因此无法进行逮捕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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