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操作中,人民检察院通常会在接到监察机关或是公安机关移送的诉讼案件之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和判断工作。
但是,如果是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例,其处理期限则有可能被适当延长至15天。
此外,如犯罪嫌疑人能够自愿承认罪行并且愿意接受处罚,且其情况符合快速裁判程序的应用条件时,那么相应的办理期限则应缩短为10天之内。
然而,若该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刑期可能超过一年,那么其审理期限则可延长至1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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